索引号 11320900014355718M/2022-0083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事局 发文日期 2022-07-15
文号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推进温情社会救助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区特困供养工作,结合全区实际,现对《实施细则》作如下解读:

一、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申请对象缺乏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30元/月/人),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人均金融资产或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全市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的;或者拥有一套高档豪华产权住房,住房面积明显高于普通居民居住面积的;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三)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五)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七)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八)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申办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按照申请、受理、核对、审核、确认、发放等基本程序进行。具体办理程序为:特困申请→镇(街道)社会救助分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家境调查→镇(街道)社事办审核→审核结果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长期公示→资金发放。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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